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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為了不起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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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人生不過如此lo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但是,現實中發包人不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價款的現象經常發生,從而導致承包人也不能及時支付分包人的價款。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產生糾紛的一項主要原因就是不能及時收到工程款,而且可能還越拖越多,導致其資金運作出現困難。當然,除此而外,勞務分包人施工質量、進度等方面問題,也是產生糾紛的重要原因。
1.因資質問題而產生的糾紛:根據《建築法》和建設部《建築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關於建築施工企業從業資格的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2.因履約範圍不清而產生的糾紛:在施工實踐中,總包單位與分包商之間因履約範圍不清而發生糾紛的現象屢見不鮮。
3.因轉包而產生的糾紛: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