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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不糊塗時塗糊不

    呵呵!題主怎麼與李小梅法官槓上了!

    法律文書的列印是辦理案件的一個時間點。

    領導審籤蓋印也是案件辦理的一個時間點。

    承辦法官對於當事人依法送達法律文書仍然是辦理案件的一個時間點。

    這些眾多的時間點構成一個案件的辦案流程。

    一個辦案流程所耗費的時間只要是在法定的時間內,承辦法官都不能算違法。

    如果一個程式完畢超出了法定辦案期限,從當事人的角度說,那麼”腳癢也只能在鞋裡動”,真的沒有什麼辦法吐槽傾怨。從法院管理的角度說,那也得搞清楚超出辦案期限的原因才能作出責任認定。

    如果題主對於案件的最終結果不滿意而抱怨承辦法官,除了給自己添堵,實在是沒有任何意義。奉勸一句,對於不滿意的案件結果,,要麼繼續申訴,要麼認了!千萬不要再給自己添堵

  • 2 # 第三方客觀視角

    法律對裁定和判決法律文書的送達時間沒有規定,只規定了法律文書送達後才生效,所以這個情況尚不能視為違反程式!但如果有證據能證明法官存在惡意,且給當事人造成了損失,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 3 # 堅強的泡沫8888

    只要沒有超過審限,裁定什麼時候給你寄出都不算什麼大問題。即使超過審限,也有萬般理由。案件關鍵是結果,不要糾結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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