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商標的合理使用”來進行抗辯
通常“商標的合理使用”為三種:1、敘述性使用;2、指示性使用;3、馳名商標淡化使用;
李亮:《商標侵權認定》中明確:由於日常社會生活中的常用詞彙是有限的,商標中包含通用詞彙的現象非常普遍,商家應當充分享有對自身商品進行描述的自由,包括“對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產地、形狀或者生產者的名稱或姓名及其他特點予以說明,從而使消費者明瞭商品的特性、使用方法等”該理論作為回答你問題的出處。
關於你的問題:
1、可以進行敘述性使用,例如描述產品的原料;
2、某些商標在沒有成為“通用名稱”之前,是可以被核准註冊的,但是成為通用名稱之後,被廣泛使用,其顯著性較弱,是不能阻止他人使用的;例如“優盤”商標的通用名稱的世紀爭議;
3、這些已經成為“通用名稱”的商標其主張他人不得在指定商品上使用,是無效的,《商標法》對於“通用名稱”類的商標,他人可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商評委提起“無效宣告”程式,依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四十四條一款。
以“商標的合理使用”來進行抗辯
通常“商標的合理使用”為三種:1、敘述性使用;2、指示性使用;3、馳名商標淡化使用;
李亮:《商標侵權認定》中明確:由於日常社會生活中的常用詞彙是有限的,商標中包含通用詞彙的現象非常普遍,商家應當充分享有對自身商品進行描述的自由,包括“對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產地、形狀或者生產者的名稱或姓名及其他特點予以說明,從而使消費者明瞭商品的特性、使用方法等”該理論作為回答你問題的出處。
關於你的問題:
1、可以進行敘述性使用,例如描述產品的原料;
2、某些商標在沒有成為“通用名稱”之前,是可以被核准註冊的,但是成為通用名稱之後,被廣泛使用,其顯著性較弱,是不能阻止他人使用的;例如“優盤”商標的通用名稱的世紀爭議;
3、這些已經成為“通用名稱”的商標其主張他人不得在指定商品上使用,是無效的,《商標法》對於“通用名稱”類的商標,他人可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商評委提起“無效宣告”程式,依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四十四條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