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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2、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3、有不少於30萬元的註冊資本。

    二、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於1年的營業用房;

    2、營業用房應當滿足申請者業務經營的需要。

    三、營業設施應當至少包括下列設施、裝置:

    1、兩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

    2、傳真機、影印機;

    3、具備與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旅遊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以上條件需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核實。

    目前國內各地的旅行社從業務上又分為:組團社、辦事處(也可以稱為:批發商、分銷商、代理商、同行)、地接社;

    組團社:是指在出發地並與客人簽訂旅遊合同的旅行社;

    地接社:是指旅遊目的地接待出發地組團社遊客的旅行社;

    辦事處:是指地接社設在出發地城市的辦事機構或者代理,此類辦事機構並沒有經營權不合法;

    當然還有一些俱樂部及不合法的旅遊機構,他們更沒有相關的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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