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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興心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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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便衣詹姆士1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勞動合同到期的後幾種處理情況:
1、 合同期滿,公司同意續訂,且維持或提高續約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 合同期滿,公司同意續訂,但降低續約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3、 合同期滿,公司不同意續訂,不管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公司都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4、 單位如果不續訂勞動合同的,是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的;
5、 經濟補償金年限自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每滿一年按1個月工資計算,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1個月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6、 因用人單位原因未及時辦理續訂合同手續的,但勞動者繼續在單位提供勞動,則視為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公司超過1個月仍未續簽的,則需承擔支付兩倍工資的風險。
勞動合同在產生矛盾後,無法解決的前提下才終止。無法解決的矛盾,誰願去惹事生非呢?因此肯定,雙方沒有交流的平臺是不會再籤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