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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霞客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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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圓窗觀點
如果把海洋法系和大陸法系,改稱商業法系和農業法系,可能會更恰當一些,但是這種叫法太土氣,法學院的教授們都不喜歡,於是才被稱為海洋法和大陸法。
大陸法先於海洋法問世,大陸法的老祖宗,源自古老的羅馬法,這可是農業社會時期,最有影響力的人類法規,沒有之一。
大陸法認為,人類的行為準則,是有理性標準的,正確的事情就是正確的,錯誤的就是錯誤的。比如張三偷了東西,就是有罪,而李四賴賬不還,就該坐牢。在大陸法眼中,既然這個世界的大小是有限的,那人類的罪行,也應該是有限的。
在當時的人們,都覺得這樣挺好,可好景不長。
直到大航海時期,隨著人類商業活動的頻繁,新的商業區域和模式不斷湧現,舊式的大陸法規則,就不夠用了。例如,蒸汽火車噴出的火星,燒掉了鐵路邊的黃麻,應該如何判定責任?估計大陸法系判罰的,是肇事的火車。但按照誰的減災難度低, 誰就該負主要責任的事實,把堆黃麻在鐵路邊的人,也應該有責任。
這就是商業的複雜性。
另外,商業的繁榮,還增加了社會的複雜性。協調起來也不容易。比如在英中國人割據了香港以後,就在香港使用了兩套標準,以婚姻法為例,英中國人受英國法律約束,不可以重婚,而香港華人受大清習俗約束,納妾是合法的。海洋法的原則,是用相約習俗,也就是陪審團,來判定是否違法,至於違法後的責任,再由法律來追究。
這些複雜的法律起源,都來自最初的海洋貿易,故稱為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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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李四三
海洋法系又被稱為英美法系,它的本意是“普通法系”(common law),也就是普遍通行的意思。
普通法的得名最早起源於1066年諾曼人征服後幾個世紀的英國國王的法院慣例,目前世界1/3的人口生活在海洋法系的民法系統中。
海洋法系最大的特點是判例法,也就是反覆參考判決先例,最終產生類似道德觀念的約定成俗的法律。
大陸法系也被稱為Continental法系或民法法系(Civil law),主要受羅馬法影響的法律體系,是和海洋法系並列為世紀最重要的兩大法系之一。
海洋法系最早發始於英格蘭,當時已經形成了領主封領地的制度,但是權利很分散,國王權利較小,而且立法系統和行政體系都很屬地化。
威廉一世征服英格蘭後,為了維護統治力,他同意將維持愛德華國王時期各個地方的習慣法,在此之上,威廉一世還創立了巡迴審判法庭,用來解決糾紛。
後來在亨利二世統治時期,普通法得以更廣泛發展,他還設立了中央法院系統,並任命專業法官、將巡迴法院定期化,還確立了陪審團制度。
後來隨著英國的擴張,這一套法律體系也被傳播到世界各地,尤其是英國的殖民地當中。
大陸法系則以成文法為主,而不承認判例法。它本身擁有法典體系,崇尚理性主義,重視邏輯和抽象化概念。
在現實的司法審判中,要求法官需要按照法條審判,以三段論為推理模式。強調公、私法的區別。
由於這部法律比歐洲其他國家法律都要先進和全面,因此也開展了研究《民法大全》的熱潮。
目前大陸法系在世界上有重要的影響力,在全球化大潮中和海洋法系也有很多融合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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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笑天習文
大陸法系和海洋法系是世界上兩大主流法系。
英美法系亦稱普通法系,又稱“海洋法系”,”英國法系”,“判例法系”,是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英國從11`世紀起主要以源於日耳曼習慣法的普通法為基礎,逐漸形成的一種獨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國的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該法系產生於英國,後擴大到曾經是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許多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馬來西亞,新加坡,澳洲,紐西蘭,以及亞洲的個別國家和地區。是西方國家中與大陸法系並列的歷史悠久和影響較大的法系。該法系注重法典的延續性,以傳統,判例和習慣為判案依據。上級法院的判例對下級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有約束力。
該法系的特點是傾向於當事人主義,即控辯雙方當庭對抗式辯論,法官的作用是消極中立的。法官的職責僅僅是維護法律程式,而罪犯是否有罪是由民眾組成的隨機陪審團決定的。海洋法系的法官在確定事實之後,首先考慮的是以往類似案件的判例,將本案與判例加以比較,從中找到本案的法律規則或原則,這種判例運用方法又稱為“區別技術”。“區別技木”又有很多模式,這些模式法官都可以參照判案,這裡不再贅述。
大陸法系是指歐洲大陸上源於羅馬法,以1840年《法閏民法典》為代表的各國法律,所以大陸法系也稱羅馬法系或民法法系。1896年,德國以《法國民法典》為藍本,制定了《德國民法典》,該法典以後為一些國家所仿效,故大陸法系又稱為羅馬——德意志法系。屬於這個法系的除法國,德國兩國外,還有奧地利,比利時,荷蘭,義大利,瑞士,西班牙,明治維新後的日本以及亞,非,拉部分法語國家或地區的法律。
該法系特點1.在法律的淵源上,是在羅馬法的直接影響下發展來的,大陸法系不僅繼承了羅馬法成文法典的傳統,而且釆納了羅馬法的體系,概念和術語。如《法國民法典》以《法學階梯》為藍本,《德國民法典》以《學說彙纂》為模式。2,在法律形式上,大陸法系國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對重要的部門法制定了法典,並輔之單行法規,構成較空整的成文法體系。3在法官的作用上,大陸法系要求法官遵從法律明文辦理案件,沒有立法權.4,釆取法院系統的雙軌制。實現實體法與程式法的區分。釆用糾問式訴訟方式。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釆取演繹法。法官判案時從現存的法律規定中找到適用的法律條款,將其與事實相聯絡,推論出必然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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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桃源天馬行空
海洋法系起源於英國,發展於美國,以判例法為主,因為英國是島國,所以稱海洋法系或英美法系;大陸法系起源於歐洲大陸的法德兩國,以成文法為主,所以稱為大陸法系或成文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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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柳墨LM
大陸法系發源於歐洲大陸的德法兩國,主要以成文法為主,故而稱為大陸法系或成文法系。海洋法系起源於英國,發展於美國,以判例法為主,因兩國均為海洋國家,故稱為海洋法系或英美法系。
大陸法系採用的是列舉制,明確規定什麼能做或不能做。列舉能做的,做了就沒事,沒列舉的,就是法律的漏洞。要看制度修復程度了,依據法不既往,應該沒事;列舉不能做的,就不要做;做了就犯法,除非更改法律,沒列舉的,按照法無禁止則允許,一概不犯法。
我們現行法律並不能與一些實行英美法系的國家的法律相比較。一些東西在中國很難實行的通。例如沉默權。
英美法系對於犯罪實行的是判例對照,而我們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犯罪必須主客觀條件構成。這從而強調了犯罪嫌疑人必須如實反映其行為的主觀思維。
按照現行的法律,如果實行沉默權,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思維就無從反映,大部分犯罪也就無法構成。所以,要修改現行的刑訴法,就必須在一定程度上先改變法律體系。
海洋法系其顯著特徵是使用民眾隨機陪審團,法律程式的維護是由法官完成。罪犯是否有罪是由民眾組成的隨機陪審團決定的。而大陸法系是由法官來同時完成維護程式正義和判斷罪犯是否有罪。也就是說法官是按照法律來斷案的。
大陸法系以成文法為法律的主要構成部分,法律條款明確,但在實行過程中較為機械,海洋法系將判例作為法律的主要淵源,在實施過程中較為難以把握,但也有其長處。
屬於大陸法系的國家,都是用條文的方式表達出來的,比如說犯罪問題,什麼樣的行為是犯罪行為,我們大陸法系的國家都有行文法,把各種各樣的犯罪行為都寫進去了,而且事實清楚,怎麼定都寫的很清楚。只要把法律事實搞清楚,然後對號入座就可以了。它的執法代表了比較容易。
另外一大法律體系我們叫做海洋法系。那麼海洋法系這個法律體系是在英國曆史上,通過漫長的歷史形成的,而使用這個法律體系最大的國家是美國,所以海洋法系被簡稱為英美法系,這個法律體系也叫做普通法系,也叫判例援引法系。
實際上我們可以看出他們的區別,大陸法系就是法律條文,百紙黑字以文字為憑。
海洋法系的構成有三大特點,我們其中再拿犯罪來說。
就刑事犯罪來說,在還海洋法系國傢什麼樣的行為是犯罪行為,也可能有的有法律條文。這就是和成文法一樣,有歷史。什麼行為算犯罪。當然還有的國家大概就根本沒有刑法條文。連這個都沒有,它怎麼懲罰犯罪,只把常見的犯罪寫進法律條文,所以它有另外一個特點,叫判例援引。它有第三條,就是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權也叫相機決定權。
如果你的“犯罪”是作為第一個黑客在網際網路上,大家都認為你有罪,在大陸法系的國家,你這種行為是不是犯罪行為不能靠感覺,應該靠刑法條文去對號入座,翻遍了,對不上號,所以最後把你釋放了,但是如果你同樣的行為,如果犯在了一個海洋法系的國家,就不會這麼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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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金兔歷史
世界上的法律體系大概可分為海洋法系和大陸法系,它們的由來和區別是什麼呢?
由來海洋法系,也叫英美法系、普通法系。
海洋法系起源於英國。
之所以叫海洋法系,是因為18世紀英國在世界各地建立了許多殖民地,號稱日不落帝國,而且還將英國的法律帶到海外殖民地,因為是透過海洋將英國的普通法帶到世界各地的區域性地區,所以就叫海洋法系了。
例如,美國、加拿大、巴基斯坦、印度、孟加拉、馬來西亞、新加坡、紐西蘭以及非洲的部分國家,在歷史上,這些都曾是英國的海外殖民地,他們的法律幾乎都受英國普通法影響,所以其法律就屬於海洋法系。
大陸法系也叫民法法系、羅馬法系。
大陸法系起源於羅馬法。
之所以叫大陸法系,可能是這個法系的國家以大陸國家居多,或者即便是沿海國家,也將自己的國家目標定位在大陸的國家。比如法國、德國、奧地利、比利時、義大利、瑞士、西班牙等,都屬於大陸法系。
中國法律在宏觀意義上也屬於大陸法系。
區別海洋法系和大陸法系有哪些區別呢?
第一,法律淵源。
海洋法系講究判例,大陸法系講究成文法。
海洋法系的法院判決書中,會大量用判例來解釋法律條文,上級法院判決書裡的論證過程對下級法院也具有拘束力,下級法院的論證不能和上級法院相違背,同級法院不一定要遵守,但可以用來支援自己的論證。而大陸法系的國家,判例一般沒有拘束力。
舉個例子,成文法規定,警察搜查私人車輛的時候,必須得到車主同意,或者是需要法院簽發搜查令,否則即便搜查到證據了,也是違法的,沒有法律效力,必須排除。
問題來了,有人涉嫌用租來的車販毒,警察知道了,要搜查,怎麼辦?應該徵求誰的同意呢?因為從理論上說,租車的司機不是“車主”,真正的車主應該是租車行。
美國聯邦第六巡迴上訴法院有一個判決:綜合考慮相關因素後,可以認定車輛的實際駕駛人在此類問題中有類似車主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說,租車販毒的人有類似車主的法律地位。而在這一判決中,法官對“車主”的概念擴大瞭解釋,這樣的判例,對於第六巡迴法院的下級法院而言,就相當於法律條文了,必須遵循,不能與之相違背。
換言之,海洋法系的法院,法官不僅可以解釋法律,還能“創造法律”;而在大陸法系國家,類似的解釋是透過司法解釋實現的,而不是法院判例。這是兩者的區別之一。
第二,訴訟模式不同。
大陸法系以法官為重心,一般是由法官和陪審員共同組成法庭來審判案件。
海洋法系的訴訟程式以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和代理人為重心,法官只是雙方爭論的“仲裁人”,不能參與爭論,與這種對抗式程式同時存在的是陪審團制度,陪審團主要負責做出事實上的結論和法律上的基本結論,比如甲和乙打架,都說是對方先動手,甲和乙說的不算,法官說的也不算,陪審團說了算;有罪無罪,也是陪審團做出結論。法官只負責做出法律上的具體結論,即判決。
海洋法系的法院比較看重人證,比如美國法庭對人證就有一種執著的偏愛,也就是必須要證人親自到法庭,當面做出結論,才能讓陪審團和法官對證言的可信度做出判斷。
這樣一來,證人的神態和語氣都被放到聚光燈下接受最為苛刻的檢驗,雙方律師會在詢問中設法刁難證人,讓證人在壓力下做出前後不一致的言論,以影響證言的可信度。
而大陸法系普遍允許以書面證言來代替當庭作證,除非萬不得已,否則一般不會採取強制性的手段讓證人當庭作證。
第四,司法地位。
大陸法系堅持立法中心原則,司法處於從屬地位;海洋法系堅持司法中心原則,司法居於絕對的中心地位,海洋法系的法官,從體系建立之初就具有“造法”的職能,比如判例法就是法官在處理案件中創造的法律。
總的來說,在不同歷史背景下產生的海洋法系和大陸法系,儘管存在諸多差異,但兩者並無優劣之分,兩大法系維護正義的使命和責任也沒有區別,而且兩大法系都靠一定的強制性手段來保障法律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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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霞客,我來回答這個問題。關心有趣文史知識,右上角關注霞客喲~
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傳統的若干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它是一種超越若干國家和地區的法律現象的總稱。法系是在對各國法律制度的現狀和歷史淵源進行比較研究的過程中形成的概念。當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個: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蘇聯和東歐國家的法律為代表的社會主義法系。影響最大的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
下面是世界主要法律體系分佈圖
藍色是大陸法系;紅色是海洋法系;棕色是混合法系;土黃色是伊斯蘭法系;從圖中我們可以看到,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是當代世界上兩大主要的法律體系。這兩種法系涉及歷史、文化、信仰立場、社會背景等,從本質到理念上均有較大差別。
大陸法系(Civil Law),又名Continental法系,羅馬法系,民法法系。大陸法系與羅馬法在精神上一脈相承。十二世紀,查士丁尼的《國法大全》在義大利被重新發現,由於其法律體系較之當時歐洲諸領主國家的習慣法更加完備,於是羅馬法在歐洲大陸上被紛紛效法,史稱“羅馬法復興”,在與基督教文明與商業文明等漸漸融合後,形成了今天大陸法系的雛形。此為大陸法系由來,故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
大陸法系沿襲羅馬法,具有悠久的法典編纂傳統,重視編寫法典,具有詳盡的成文法,強調法典必須完整,以致每一個法律範疇的每一個細節,都在法典裡有明文規定。大陸法系崇尚法理上的邏輯推理,並以此為依據實行司法審判,要求法官嚴格按照法條審判。
中國目前的法律體系主要師於德國,屬於大陸體系,大陸體系的諸多特徵看中國的法律體系就能略知一二。在實行大陸法系的國家中,法律的進步與完善的標誌是一部部新法律的出臺與實施。比如中國近年來《物權法》等法律的出臺。
由於Continental法系在形式上具有體系化、概念化的特點,便於模仿和移植,因此容易成為中國、日本等國家效仿的物件。
英美法系(Common Law)又稱普通法系,海洋法系。
英美法系起源於中世紀之英格蘭,主要來源於盎格魯-撒克遜(Anglo-Saxon:的本意就是盎格魯(Anglos)和撒克遜(Saxons)兩個民族結合的民族,通常用來形容五世紀初到1066年諾曼征服之間,生活於大不列顛東部和南部地區,在語言、種族上相近的民族)習慣法與諾曼底封建法的融合,威廉公爵在諾曼底征服後踏上英格蘭的土地,為了擴大王權,派遣大法官到英格蘭各地出巡,處理農民與封建主之間的矛盾,在處理過程中有很多問題並無成文法可供憑藉,判案全靠依據當時風俗習慣,基督教道德也對審判結果有很大影響,此為今英美法系之起源。隨著十七到十八世紀大英帝國的擴張,傳播到世界各地,如今主要在英聯邦國家流行。
英美法是判例之法,而非制定之法,法官在地方習慣法的基礎上,歸納總結形成一套適用於整個社會的法律體系,具有適應性和開放性的特點。在審判時,更注重採取當事人進行主義和陪審團制度。下級法庭必須遵從上級法庭以往的判例,同級的法官判例沒有必然約束力,但一般會互相參考。
在實行英美法系的國家中,法律制度與理論的發展實質上靠的是一個個案例的推動。因此,我們看英美等地的判決,法官—陪審團—律師之間的博弈都極為精彩,而往往一個史無先例的判決產生後,都為後世相同情況之判決提供了依據。比如我們在看美國法制發展過程中,看到的往往都是一個個標誌性的個案。
1.從法律淵源上看:大陸法系的淵源來自以羅馬法為基礎的成文法;英美法則主要受判例的影響更多一些。
2.從立法程式上看:大陸法系主要通過立法機關立法;英美法系的法律則主要由法院的法官對判例的解釋發展而來。
3 從法律的推理形式上看:大陸法系的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往往根據法典或成文法的規定,再對具體的案件進行判決,採取從一般到特殊的演繹推理形式;英美法在審理案件時,往往尋找以往判例中與之相似的判決,從中找出適用於本案的一般性規則,再對具體案件進行判決,採取從特殊到一般的歸納推理方式。
大陸法系由於其自身的特點,其使用範圍幾乎遍及世界各地,如最具代表性的兩個國家,法國和德國,除此之外還有西班牙、葡萄牙、比利時、義大利、瑞士、荷蘭、奧地利、英國的英格蘭地區等歐洲主要國家以及北歐的瑞典、挪威、波蘭等;亞洲的日本、泰國、中國澳門;美國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科省等。
英美法系首先產生於英國,到18世紀至19世紀時,隨著英國殖民地的擴張,擴大到曾經是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許多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馬來西亞、新加坡以及非洲的個別國家和地區終於發展成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
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作為當今世界最重要的兩大法系,都有其各自的淵源、發展歷史和實用的區域,但它們並不是對立的,現在也多有交流和融合。判例法在一些大陸法系的國家中也具有參考價值,而像美國這樣的海洋法系國家也開始積極編寫法典配合,而並非單依靠案例來發展法律。這種趨勢在世界各國都是越來越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