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事故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的簡要經過是對事故全過程的簡要敘述。核心要求在於“全”和“簡”。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1)對於人員傷亡情況的報告,應當遵守實事求是的原則。
2)對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算,主要指事故所導致的建築物的毀損、生產裝置設施和儀器儀表的損壞等。
3)由於人員傷亡情況和經濟損失情況直接影響事故等級的劃分,並因此決定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後續重大問題,在報告這方面情況時應當謹慎細緻,力求準確。
5.已經採取的措施。
6.事故的補報。
1)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事故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的簡要經過是對事故全過程的簡要敘述。核心要求在於“全”和“簡”。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1)對於人員傷亡情況的報告,應當遵守實事求是的原則。
2)對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算,主要指事故所導致的建築物的毀損、生產裝置設施和儀器儀表的損壞等。
3)由於人員傷亡情況和經濟損失情況直接影響事故等級的劃分,並因此決定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後續重大問題,在報告這方面情況時應當謹慎細緻,力求準確。
5.已經採取的措施。
6.事故的補報。
1)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