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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220686403821

    何種情況下,使用者有權利申請退暖費?

    1.經供暖單位測量,使用者室內溫度標準不達標準的,使用者可以申請退暖費。1次不達標的,按1天退費;1星期內2次以上測溫均不達標,按7天退費;1個月內超過3個星期不達標,視為全月不達標;供熱期內超過3個月不達標,視為全供熱期不達標。

    2.按照有關規定,供暖期室溫達到18℃即為達標。因供熱單位責任造成使用者居室溫度不達標的,經測溫,低於16℃但高於14℃(含l4℃)的,向用戶退還相應天數25%的採暖費;低於14℃但高於12℃(含l2℃)的退還相應天數50%的採暖費;居室溫度低於12℃但高於10℃(含l0℃)的退還相應天數75%的採暖費;居室溫度低於10℃的退還相應天數的全部採暖費。

    如果使用者室內溫度不達標,是由使用者自己的主觀行為造成的,那麼,不予退費。

    1.使用者私自在室內供熱設施上安裝放水閥、換熱裝置等等;

    2.未經供熱企業許可,私自改動供熱管道,增設暖氣片等;

    3.私自在供熱管道上安裝管道泵等改變供熱執行方式;

    4.由於室內裝修導致暖氣片散熱效果降低;

    5.發生極端氣候,超出供熱設施設計規範;

    6.其他主觀行為影響正常供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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