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行歸市,其法律依據主要是國務院《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另外還有《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消防法》, 以及地方性的法規,如《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等。
法條連結:國務院《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
1、第二條 城鄉集市貿易的管理,應當在國家計劃指導下,充分發揮市場調節的輔助作用,堅持“活而不亂、管而不死”的原則,國家透過行政管理和國營經濟的主導作用,把城鄉集市貿易管好搞活,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2、第三條 城鄉集市貿易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門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各有關部門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互相配合,共同搞好城鄉集市。
為了協調、組織有關部門管好集市,當地人民政府可根據具體情況,在需要設立基層市場管理委員會的城鄉集市,由集市所在地的縣(市)、市轄區、鄉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主持,組織工商行政管理、商業、供銷、糧食、公安、稅務、物價、衛生、計量、農業、城建等有關部門建立基層市場管理委員會,監督、檢查有關政策執行情況,規劃市場建設,共同管好市場。
划行歸市,其法律依據主要是國務院《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另外還有《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消防法》, 以及地方性的法規,如《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等。
法條連結:國務院《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
1、第二條 城鄉集市貿易的管理,應當在國家計劃指導下,充分發揮市場調節的輔助作用,堅持“活而不亂、管而不死”的原則,國家透過行政管理和國營經濟的主導作用,把城鄉集市貿易管好搞活,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2、第三條 城鄉集市貿易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門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各有關部門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互相配合,共同搞好城鄉集市。
為了協調、組織有關部門管好集市,當地人民政府可根據具體情況,在需要設立基層市場管理委員會的城鄉集市,由集市所在地的縣(市)、市轄區、鄉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主持,組織工商行政管理、商業、供銷、糧食、公安、稅務、物價、衛生、計量、農業、城建等有關部門建立基層市場管理委員會,監督、檢查有關政策執行情況,規劃市場建設,共同管好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