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法門律匠
-
2 # 王建平律師
這是一個很好的問題,涉及到對法條的理解。一般的刑事案件即會見不需要偵查機關批准的案件,嫌疑人被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後,要遵守相關的規定,其中有一條就是“未經執行機關的批准,不得會見他人。“這裡的他人是否包括律師的問題。從字面上來講,這裡的他人包括律師。但從立法的本意來講,律師是可以會見的,理由很簡單,採取更嚴厲強制措施如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都可以不經批准在看守所會見,監視居住的更應當可以。
先說答案: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監視居住時,律師可以會見其;但三類案件,在偵查階段,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需要偵查機關許可
關於刑事訴訟法法律條文的規定,我在此就不重複列舉了,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參考其他朋友的回答。當然,部分朋友的回答並不完全準確,我在此做一點補充:
第一,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權獲得辯護律師的幫助,既然在押的嫌疑人都有權會見律師,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當然有權會見律師了;
第二,除三類案件外,辯護律師會見被監視居住的嫌疑人或被告人時,不需要事前獲得偵查機關的許可;
第三,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等三類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被監視居住的嫌疑人時,需要徵得偵查機關的許可同意;
第四,雖然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監視居住期間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中有“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與通訊”的規定,但此處的“他人”應是除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共同居住的親屬、辯護律師以外的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