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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354104461006

    理論上,最短可在一天內完成。比如最簡單的,在公共汽車上扒竊一個錢包,只要司法流程上的經辦人員能無縫銜接,完全可以一天之內做到。

    實踐中,我見過最短是3天內完成的,危險駕駛罪。第一天行政拘留,第二天血液檢驗結果出來,立案+刑拘+移送審查+起訴,第三天速裁程式直接宣判。因為危險駕駛罪不能逮捕,而取保候審又有逃脫的風險,所以就乾脆在刑拘的期間內把案件結了。

    最長的話,可以無限期拖延下去。比如犯罪者在關押期間得了精神病,這時候需要鑑定他是否具備受審能力。如果沒有受審能力,因為不能接受審判,所以無法結案,只能無限期拖延下去。這時一種處理方式是取保候審之後,讓他回家休養,到有受審能力為止;另外一種處理方式是關在專門的關押精神病人的地方(很多地方是安康醫院),就那樣永遠關下去。

    我在實務中見過關押最長的是一個搶劫案,1998年的案件,一個精神病人搶劫致人重傷,作案時鑑定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關押了一段時間後鑑定沒有受審能力,然後送去安康醫院治療。就這樣拖了十五年。2013年的時候,家屬諮詢我能不能申請把人接回家,我幫他寫了個申請,但沒下文了,不知道現在放人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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