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特殊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化妝品製造與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注意事項
(1)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其銷售(營業)收入應包括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2)菸草企業的菸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在企業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規定處理,但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1.基本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特殊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化妝品製造與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注意事項
(1)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其銷售(營業)收入應包括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2)菸草企業的菸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在企業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規定處理,但一經選擇,不得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