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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默默不說話035

    “交通協管員”的職責是協助維護交通路口的交通,特別是行人及非機動車的交通。但如果“交通協管員”只是負責督促行人要遵守“紅燈停,綠燈過”的交通法則,那確實有些小兒科。然而,在城市當交通協管員中,往往是在需要通行的地方卻沒有設定交通燈、天橋隧道等交通設施,或者是雖設定了但不合理,又或者是已有的設施遭到了損壞,這些情況都在客觀上造成了“行路難”,從而進一步影響了整個城市的交通狀況。  交通協管員,就是在交通繁忙的路段或路口,協助交警人員管好交通的人員,主要負責行人及車輛的秩序。但沒有處罰權,他們的存在,能更好的配合交警的工作,因為一般路口或路段只配一到兩名交警,不能方方面面照顧到,他們就起到了這個作用。  他們的構成分為三種:  一是有地方編制但不是公安專項編制的,以及沒有授銜事業編制人員;  二是沒有編交通協管員制,由交警部門直接聘用的參與交通管理和機關事務的工作人員,根據公安部規定,這些人員的工資要逐步歸入財政,人員管理也要逐步正規化,最終減少這類人員的數量;  三是特別省市,用40至50歲的下崗人員在交通繁忙路口,只負責路口疏導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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