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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律專業人士,談一下個人看法。
擔保法雖然有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擅自更改主合同,未經過擔保人同意的,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但是擔保法對這條有司法解釋:“在保證期間,債權人和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間做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的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期間”。
簡單理解,舉例債權人a和債務人b1月1日簽訂借款協議,期限1個月,由保證人c擔保(法律規定保證期間為債務履行期限到期後6個月也就是7月1日)。如果a和b在不經c同意的情況下,在7月1號前變更協議,延長了還款期限,並且在7月1日前起訴債務人,這時c還是承擔連帶責任的。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如果a和c延長擅自延長還款期限,直到7月1日之後才起訴,這時c可以免除擔連帶責任。
擔保時間到期後,擔保人的角色已經自動免除了,如果債務人和債權人簽訂延長還款計劃還想讓擔保人擔保,必須通知擔保人,並且得到擔保人同意。否則就不存在擔保的責任。
擔保有風險,能不給別人擔保儘量別擔保,免得惹一身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