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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桐叔說保小號

    兩年不可抗辯,並不是免死金牌。

    1、合同成立2年內,如果你未如實告知,而隱瞞的事實恰好會影響承保,那麼,保險公司是有權解約並拒賠的。

    對於漏告、誤告的,可以拒賠並解除合同,但需退還保費;對於隱瞞、欺詐的,可以拒賠並解除合同,情節惡劣的,可不退還保費。

    2、合同成立2年後,無論是否如實告知,保險公司不能再以此為由解約拒賠。

    但問題是,大部分人還天真地以為帶病投保,拖過2年,就萬事大吉了。

    桐叔再次強調,如果不如實告知,構成了欺詐,這個條款是失效的。

    另外,還要注意一點:

    條款中所指的兩年時間,是從保險合同生效起開始計算,截止時間一般是指保險事故發生的時間,而不是申請理賠的時間。

    如果你出險了不及時報案理賠,故意拖到2年後,那麼這一條款很可能就不適用了。

    總結來說,就是兩年後即使保險公司不能解除合同,但是保險公司可以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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