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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169188564904

    1,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2,第4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41條規定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第二條43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4,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10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100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100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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