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使用者3946871433856

    基於手頭上的考研資料,說下自己的理解吧。 首先,要承認兩者的確難以辨明。牽連犯一般擇一重罪處罰(分則有其他規定的除外),吸收犯屬於處斷的一罪,在定罪上又無區別。兩個概念作用相同,為什麼不索性廢除一個?但這又出現一個新的問題,廢除哪一個。。。先看看概念:牽連犯的定義是基於同一犯罪目地,其方法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另一罪名的犯罪形態。分為:1.方法行為和目的行為的牽連2.目的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吸收犯的概念是一個罪吸收另一個罪。1.前行為是後行為的必經階段2.一行為是另一行為的組成部分3.後行為是是前行為的當然結果然後讓我們來透過例子辨析數罪與上面兩個,三者之間的區別1.數罪和牽連犯:最重要的區別是通常性。偷槍殺人,是一個數罪並罰的行為。表面上看符合方法行和目地行為的牽連,但其中缺少牽連犯要求的生活通常性,偷槍之後可以做的事情很多,殺人,搶劫,綁架,一般人不會一下子就想到殺人,想到其他用處的機率相同,所以不具有通常性。製造假幣之後出售使用假幣,一般製造假幣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取利益而出售使用,(不排除有人造假幣就是為了看看,但想到這個的機率更低)這具有生活通常性,所以是牽連犯。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excel表格序列號的單數雙數篩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