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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路音樂吧

    建築企業與包工頭存在建設工程承包(加工承攬)關係、包工頭與農民工之間是僱傭關係,建築企業與農民工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建築企業對包工頭招用的農民工承擔僅限於工資、工傷賠償責任,且應是一種替代賠償責任、而非基於勞動關係承擔責任。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可追問,望採納。

  • 2 # 遙遠的救世主啊

    包工頭是施工企業找來,並且要求其招募工人來幹活,此時,包工頭可以與施工企業構成一種接受委託的關係,包工頭與所招募的工人一樣,一起幹活、負責施工,只是代替施工企業對工人進行管理,發放工資,很多情況下,包工頭並不比工人多拿多少工資,就算比工人多點,也可以視為其替施工企業管理人員,施工企業支付的管理費。包工頭所拿到的工資與承包工程所獲得的利潤是完全不能比的。因此,包工頭與施工企業之間構成了委託管理的關係,包工頭的行為應適用《合同法》中關於委託合同的相關規定,而非工程合同中的承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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