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有效的。 房屋租賃合同必須要有以下的要件: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繕責任; (七)轉租的約定; (八)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九)違約責任;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它條款。 第十條 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約止。承租人需要繼續租用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3個月提出,並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十一條 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一)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賃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三)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因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是有效的。 房屋租賃合同必須要有以下的要件: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繕責任; (七)轉租的約定; (八)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九)違約責任;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它條款。 第十條 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約止。承租人需要繼續租用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3個月提出,並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十一條 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一)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賃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三)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因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