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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當不可預見的發展導致一產品的進口數量增加,以致對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時,依據《1994年GATT》,進口成員方可以在非歧視原則的基礎上對該產品的進口實施限制。保障措施是成員政府在正常貿易條件下維護本國國內產業利益的一種重要手段,設定該措施的目的在於使成員所承擔的國際義務具有一定靈活性,以便其在特殊情況出現時免除其在有關WTO協定中應當承擔的義務,從而對已造成的嚴重損害進行補救或避免嚴重損害之威脅可能產生的後果。擴充套件資料:保障措施的實施1、保障措施實施方式主要有提高關稅,實行關稅配額以及數量限制等。但保障措施應在防止或救濟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的必要限度內。2、保障措施實施期限一般不應超過4年。如果需要以保障措施防止損害或救濟受損害產業,或有證據證明該產業正在進行調整,則可延長實施期限。但保障措施實施的全部期限(包括臨時保障措施)不得超過10年。3、臨時保障措施的實施的條件是進口當局只能初步裁定進口急劇增加已經或正在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時;臨時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不得超過200天;臨時保障措施應以關稅形式為主;成員在實施臨時保障措施前應通知保障措施委員會,在採取該措施後應儘可能與各利害關係方進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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