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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715466071291

    當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鑑定人應當及時委託房屋安全鑑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鑑定:

    1.房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有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現象的;2.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

    3.自然災害以及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主體結構損壞的;

    4.需要拆改房屋主體或承重結構、改變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

    5.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鑑定的情形。

  • 2 # 我是阿嘛

    什麼樣的房屋是危房?

    《危險房屋鑑定標準》(JGJ125-99)定義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可能喪失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哪些房屋需作安全鑑定?

    1、達到一定的使用年限,有老化跡象;

    2、主體結構出現裂縫、傾斜等異常跡象,危及房屋安全;

    3、改變使用功能,明顯增加負荷,有可能危及安全;

    4、發生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颱風、地震),影響房屋正常使用;

    5、周邊環境進行地下管線、基礎、地下室施工及爆破震動作用;

    6、危及房屋安全、正常使用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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