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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671406099297

    不久前就看見有知友說,沒簽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走人。這樣做真的對嗎?

    不論有沒有籤勞動合同,只要企業實際聘用,員工實際上班工作,就是事實勞動關係,員工就受到勞動法律法規保護。既然受到法律保護,有權利必有義務,所以《勞動合同法》規定辭職要提前書面通知企業,試用期內提前3天,試用期後提前30天,是不是也該遵守?既然法律視為事實勞動關係,那麼員工自離,企業是不是就可以依法追究員工賠償損失?個人意見,既然認同這是事實勞動關係,那麼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都存在。

    企業不籤勞動合同,題主可以主張雙倍工資差額,從入職第二個月算起,計算至離職當天,上限11個月,入職二年內提出仲裁申請,過期無效。如果不籤勞動合同,導致題主有任何損失的,題主可以追究損失。這些就是題主的被侵權可以提出的主張,但是因為沒有勞動合同而自離,是不是可以免責賠償企業損失?個人認為不能,地方司法意見支援,則另當別論,因為這是地方的做法。

    建議題主瞭解清楚企業的主張,尤其是企業的舉證,如果企業的舉證有證明力,那麼你只能看地方的司法意見傾向如何,如果企業舉證不能或者不力,那只是廢話,也算你運氣好,但是,下次就不要冒這個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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