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飯店工作一年多了,提離職一直不讓走,說找到人在走,都是口頭說的,離職手續不讓寫,合同上寫著工作三個月提前一個月就可以提離職,請問如果我提離職一個月了可不可以直接走?工資有沒有?
回覆列表
-
1 # 不動71985522
-
2 # 華銳眾合酒店諮詢
聽有人說:“我提交了辭職報告被部門經理撕了,不給我辭職。”咋一聽以為是老闆器重,結果是因為餐飲沒有人服務,客房沒有人整理----缺人。
正常手續的通知期:試用期3天,轉正後一個月,向單位提出申請,在通知期內做好工作的交接。特別情況:有些崗位離職後,單位會協商即辭即走,比如銷售部門人員,單位怕影響客戶資訊管理。個人看法:如果單位人手不夠,本著好聚好散,可以同意單位適當延長時間,現在酒店行業招聘太難了。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就是說,你今天跟他說你要辭職,三十天後就可以走了。如果這三十天你付出了勞動,公司理所當然的要對你付出的勞動支付工資。
其實,勞動合同法雖然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提前三十天通知,但基本上沒有規定違反該規定的違法責任。也就是說,你辭職時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也不用承擔法律責任。當然,有例外,就是如果因為你的辭職給公司造成了損害,你要承擔賠償責任。這實際上就造成一種結果,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不用承擔違法解除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