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說的“三方支付機構資金”應該是“三方支付機構歸集的資金”,這筆資金放在銀行的行為,準確地說叫“備付金的存管”。這筆錢有沒有被挪用的風險呢?以前風險較大,現在幾乎不可能。
為什麼這麼說?這和三方支付行業與銀行合作的模式有關。銀行要存款,三方支付公司歸集了大量暫時不用結算的資金—備付金,同時他需要銀行的支付通道。於是雙方來了一個合作(利益交換)。你給我支付通道和優惠的價格,我把備付金存在你這。由於銀行的主業是存款、貸款。支付業務屬於中間業務,為了主業暫時降低中間業務的利益是可以接受的。甚至同一個銀行各個分行搶一個支付公司業務。
這種業務形式造成了備付金所有權(消費者)和控制權(三方支付公司)不一致,加上三方支付公司為了發展業務,可以將備付金存在多個銀行,有挪用的風險。
後來人民銀行釋出了《關於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關事宜的通知》,要集中存管,直接打破了以往備付金分散在不同銀行,規避了被挪用風險。
在新的監管模式下,三方支付公司和銀行合作的模式變了,銀行出讓的利益少了,支付公司成本上升了,這塊成本就轉移給消費者,畢竟你用了人家的服務,比如轉賬收費、信用卡還款收費。
你說的“三方支付機構資金”應該是“三方支付機構歸集的資金”,這筆資金放在銀行的行為,準確地說叫“備付金的存管”。這筆錢有沒有被挪用的風險呢?以前風險較大,現在幾乎不可能。
為什麼這麼說?這和三方支付行業與銀行合作的模式有關。銀行要存款,三方支付公司歸集了大量暫時不用結算的資金—備付金,同時他需要銀行的支付通道。於是雙方來了一個合作(利益交換)。你給我支付通道和優惠的價格,我把備付金存在你這。由於銀行的主業是存款、貸款。支付業務屬於中間業務,為了主業暫時降低中間業務的利益是可以接受的。甚至同一個銀行各個分行搶一個支付公司業務。
這種業務形式造成了備付金所有權(消費者)和控制權(三方支付公司)不一致,加上三方支付公司為了發展業務,可以將備付金存在多個銀行,有挪用的風險。
後來人民銀行釋出了《關於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關事宜的通知》,要集中存管,直接打破了以往備付金分散在不同銀行,規避了被挪用風險。
在新的監管模式下,三方支付公司和銀行合作的模式變了,銀行出讓的利益少了,支付公司成本上升了,這塊成本就轉移給消費者,畢竟你用了人家的服務,比如轉賬收費、信用卡還款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