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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422428539044

    主要是為了更明確的反映企業產生的損益。

    處置時,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轉到其他業務成本,損益類科目一借一貸對損益是沒有影響。

    準則這樣規定的目的主要有兩點:

    一是為了更好的核算投資性房地產產生的收益,從整個業務過程來看,即從投資性房地產取得、後續計量、處置整個過程來看,只有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轉入其他業務成本才真實反映了該項業務的損益;

    二是因為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是一個過渡性科目,平時產生的公允價值變動都是不確定的,隨時都有增加或減少的可能。太不穩定,如果直接確認收益,容易造成報表的不真實。

    但是在該項資產處置後,這項資產產生的收益就已經確定了,所以這時將一直在過渡性科目“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中核算的金額轉出,轉到其他業務成本中,這時的金額才是真正實現的損益。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和“其他業務成本”科目都屬於損益類科目,期末餘額都應轉入“本年利潤”科目,所以這筆結轉的分錄並不影響當期損益。

    將資本公積轉入其他業務成本主要也是為了體現真正的收入,所以將原來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資本公積在結轉到其他業務成本來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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