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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心唯公

    是人都會生病,都有七難八災。如果勞動者生病了,需要治療,治療期滿因為身份原因,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企業如何處理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

    首先,用人單位在僱傭勞動者期間,必須為職工按時足額勞動保險。這樣,職工在患病期間,所產生的費用也可以透過勞動保險報銷,醫療費用就可以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既減輕了企業負擔,也減輕了職工負擔,給企業和職工在特殊時期提供保障。

    其次,職工因病在治療期間,企業應該為職工提供生產保障,按其工作年限,確定工資發放標準。按《勞動法》規定,職工連續治療期限在六個月以內的,企業不能停發職工工資。

    第三,治療期滿後,企業應該為職工提供崗位。如果職工因身體原因,已經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可以協商調整崗位,如果職工不同意從事新崗位工作,可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

    上述規定,是職工正常患病的法律法規規定。如果是工傷,在連續治療期間,企業應該為職工提供12個月內的工資,工資福利水平和職工在崗時保持相同。因工傷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給予經濟補償或者兩倍的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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