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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原房主 1,甲方與2017年4月把房子出售給乙方; 2.乙方與2018年3月把房子出售給丙方; 3,丙方與2018年6月發現次房欠有2013和2015年的暖氣費,曾找熱力公司,他們回答是“只認房子不認人”我也多次和中介協商沒結果,(當時房東和中介都說次房沒債務關係)最終出現這樣的結果,誰有好的解決辦法,幫忙留個言,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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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辣條觀樓市

    乙方和丙方的交易是在2018年的三月份,丙方與乙方的交易是否已經完成了呢?因為您在六月才發現問題,證明您應該是在交樓的環節才發現的。

    如果交易已經結束了,證明這是中介公司的問題,因為中介公司主持的交易服務環節裡有簽約,過戶,貸款,出件和交樓環節,交樓的時候中介公司是需要帶買方進行水電煤氣暖進行過戶和物業過戶,再帶領雙方進行房產交接,三方簽署物業交接書後才算結束交易的。交接之後才會支付交樓尾款給乙方的。

    如果交易沒有結束,還在看看您是否還有尾款沒有給齊的,您可以要求乙方處理後再支付,你並沒有違約,要求乙方處理前一定要寫一份告知函,寫明您沒有違約的前因後果,避免打官司要用到。

    同時,您的這次交易只有丙方和乙方有關係,乙方和甲方有關係的,因此您應該追究乙方和中介方的責任,不需要理會甲方的。

    如果協調不成的情況下,您可以這樣:

    記住是協調不成的情況下。

    第一直接報警,讓警官出面協調;

    第二直接出律師函給中介公司和乙方,如果不解決直接法院見,而且官司穩贏,您沒有損失的。

    第三打電話給消費者協會和房地產協會,會有人出面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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