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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男女方同居期間,女方利用男方出國出差期間,盜用男方銀行卡和身份證付了房子首付十二萬,房子寫自己的名字。(本來這個房子是男方準備攢錢要買的)倆人結婚後,男方又幫女方提錢還款二十萬。倆人在2008年離婚,因為女方說這個房子算她婚前財產,倆人在離婚協議上簽字房子歸女方所有。現在房子已經增值十倍,男方還可能起訴把房子要回來嗎?或者一半?(至今保留女方偷偷取款的記錄,和女方承認用男方錢買房子的電話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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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唐先明75443043

    不能要回房屋產權。因為這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

    一,雙方同居期間,女方盜取男方的卡和密碼在銀行取走數額巨大的人民幣的行為是盜竊行為,因為兩人是同居而非夫妻關係,財產是各自所有,並受法律保護的各自財產權。

    二,女方在婚前購買房屋支付了全款且登記在女方名下,男方無證據證明自己也支付了部分房款,因此,此房系女方婚前財產。離婚時,此房不得作為夫妻關親存續期內的共同財產來分割。

    三,至於女方同居期間盜竊男方財物只有向公安報案後,透過立案追贓來挽回損失。

  • 2 # 鄴都情

    你說的這個情況說明:

    1.女方很有心機,很不簡單。

    2.男方家中有錢,還能出國,但為人太實,智力未上去。

    3.在買房中,女方先後動用男方12十20萬元,丟存卡,留身份證,留密碼,說是女方盜取,誰會信?床上之功才無秘密,才可達到。

    4.從08年離婚到現在又十年了,早幹啥去了。你一個千萬富翁,應讓窮人一條生路吧!

    5.要是心裡不服,說房價漲了十倍,只有公堂來見!唉!曾經同被窩和好的夫妻,何畢那樣絕情呢?!一日夫妻還百日恩呢,何況超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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