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證上的乘車區間寫錯了,是可以改的。 學生證相關規定:
1、不慎損壞學生證、校徽,現有本人交付書面補發申請,向學院領取“學生證補辦申請表”,如實填寫,經輔導員(班主任)簽署意見,院辦公室蓋章,攜帶損壞的原件到學生處辦理。
2、不慎丟失學生證、校徽,應及時向學院辦公室報失、登記;對丟失學生證者,須登報宣告該證作廢,要求補發時, 應填寫“學生證補發申請表”並經輔導員(班主任)簽署意見,院辦公室稽核、蓋章後報學生處,辦理登記手續,繳納登報費,從登報之日起須有一個月考察時間,確無找回可能時給予補發。考察期間如找回,可與學生處聯絡撤回申請。
3、補發的學生證、校徽需繳納成本費和手續費。學生證各欄內容不得擅自塗改,經審定的各欄內容需要更改,應持本人書面申請和相關單位、部門的證明材料,到學生處辦理。
4、學生退學或畢業離校時應繳回學生證,由學校統一登出後,給學生留作紀念,學生帶著畢業證離校。對丟失或故意不繳者,視情況給予適當罰款。 注意:本掛失過程以及收繳規定僅供參考,學生證及收繳以所在學校(學院)規定為準。 因此學生證上的乘車區間寫錯了,是可以改的。
學生證上的乘車區間寫錯了,是可以改的。 學生證相關規定:
1、不慎損壞學生證、校徽,現有本人交付書面補發申請,向學院領取“學生證補辦申請表”,如實填寫,經輔導員(班主任)簽署意見,院辦公室蓋章,攜帶損壞的原件到學生處辦理。
2、不慎丟失學生證、校徽,應及時向學院辦公室報失、登記;對丟失學生證者,須登報宣告該證作廢,要求補發時, 應填寫“學生證補發申請表”並經輔導員(班主任)簽署意見,院辦公室稽核、蓋章後報學生處,辦理登記手續,繳納登報費,從登報之日起須有一個月考察時間,確無找回可能時給予補發。考察期間如找回,可與學生處聯絡撤回申請。
3、補發的學生證、校徽需繳納成本費和手續費。學生證各欄內容不得擅自塗改,經審定的各欄內容需要更改,應持本人書面申請和相關單位、部門的證明材料,到學生處辦理。
4、學生退學或畢業離校時應繳回學生證,由學校統一登出後,給學生留作紀念,學生帶著畢業證離校。對丟失或故意不繳者,視情況給予適當罰款。 注意:本掛失過程以及收繳規定僅供參考,學生證及收繳以所在學校(學院)規定為準。 因此學生證上的乘車區間寫錯了,是可以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