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給朋友跑來跑去的找到個律師幫他打官司,雙方達成協議為總款的百分之五就是兩萬五千塊錢,並簽訂協議,我說明後在總費用中給我五千塊,等於協議改為兩萬並按指紋,現在他在派出所報案稱我詐騙他五千塊,派出所民警沒有等我在律師事務所拿來證據就說我詐騙退回他的錢,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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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郭廣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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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松竹散人
這個事情如果屬實,構不成詐騙,因為你為對方找律師來回跑路,付出勞動,也產生了費用,他給你的五千元屬於勞務費性質,是對你勞動的補償。並且雙方事前有約定,沒有任何隱瞞成分。所以和詐騙無關。
詐騙有個最主要的要件是以防虛構事實,已佔有錢財為目的,該件事並無虛構事實部分,如有才可能構成詐騙。
所以你如果說的是真,該案構不成詐騙罪。根本就不犯任何罪。
在沒有掌握證據的情況下,就作出處理應該是不合理的。
第一、什麼是詐騙?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要涉嫌詐騙,行為人使用的是手段就應該是虛構事實或者隱瞞某些真相,使被害人誤以為真,而將財物自動交付給行為人。
第二、為他人涉案介紹律師,然後由律師具體處理案件。在這個過程中介紹人沒有虛構事實,也沒有隱瞞什麼真相,律師和委託人商談代理費用,是律師和委託人之間的行為,具體如何簽訂協議、費用多少與介紹人無關。
第三、介紹人自律師處拿到的5000元,是律師與介紹人之間的問題。如果存在問題,那也是委託人與律師當時如何談費用的問題、費用的收取是否合理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