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重大安全風險如下:
(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
(二)瓦斯超限作業;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採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不能正常執行;
(五)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措施;
(七)超層越界開採;
(八)有衝擊地壓危險,未採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發火嚴重,未採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裝置、工藝;
(十一)煤礦沒有雙迴路供電系統;
(十二)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範圍和規模;
(十三)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從事生產,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
(十四)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隱患。
煤礦重大安全風險如下:
(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
(二)瓦斯超限作業;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採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不能正常執行;
(五)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措施;
(七)超層越界開採;
(八)有衝擊地壓危險,未採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發火嚴重,未採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裝置、工藝;
(十一)煤礦沒有雙迴路供電系統;
(十二)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範圍和規模;
(十三)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從事生產,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
(十四)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