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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698895345900

    根據日本新《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自2012年7月9日起,日本實施新出入境管理制度。此法規定,在日本具有中長期(居留期限為3個月以上,不含3個月)或具有“外交”、“公用”居留資格的外國公民,在離境時透過填寫“再入國ED卡”申報有關意向,被視同“在離境時已取得再入國許可”,無需事先辦理貼紙“再入國許可”。此項制度被稱為“【視同再入國許可”】,要求申請者持有效身份證件(護照、在留卡)離境,並自離境之日起1年內(居留期限不足1年的在期限內,持有特別永住者證明書者2年內)返回日本。  

     “再入國ED卡”由“再入國出國記錄”和“再入國入國記錄”兩表組成。利用上述制度離境,需在出國記錄表指定位置打“×”表明有關意向。出入境審查官員稽核後,收回出國記錄表,並在入國記錄表背面蓋方形許可章。入國記錄表與護照釘在一起,是下次入境備查的重要憑證,應妥善保管。 

    對於遺失ED卡或在留卡(或外華人登入證明書)的外華人,日本法務省再入國管理局將為其簽發“再入國許可期限證明書”,在該證明書有效期內可入境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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