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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141082436059

    1998年9月,衛生部第2號令《血站管理辦法(暫行)》中,對獻血者健康檢查標準規定如下:

    1. 年齡:18-55週歲

    2. 體重:男≥50千克,女≥45千克。

    3. 血壓:12-20/8-12kPa,脈壓差:≥4kPa或90mmHg-140mmHg/60mmHg-90mmHg,脈壓差:≥30mmHg.

    4. 脈搏:60-100次/分,高度耐力的運動員≥50次/分。

    5. 體溫正常。

    6. 面板無黃染,無創面感染,無大面積面板病,淺表淋巴結無明顯腫大。

    7. 五官無嚴重疾病,鞏臘無黃染,甲狀腺不腫大。

    8. 四肢無嚴重殘疾,無嚴重功能性障礙及關節無紅腫。

    9. 胸部:心肺正常(心臟生理性雜音可視為正常)。

    10.腹部:腹平軟、無腫塊、無壓痛、肝脾不腫大。

    凡符合上述標準的公民可以獻血。

    肯定不可以啦,總不能為獻血造個假證吧?怎麼說你的身份證都是10月份才到18歲啊!再等幾個月吧,再說了幹嘛非要現在獻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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