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儲戶手持的銀行存 單上大寫小寫金額不一致,經確認沒有塗改,但又無法弄清事實,在此情況下,如果大寫金額大於小寫金額,則按大寫金額兌付,如果小寫金額大於大寫金額,就應按小寫金額兌付;
一般而言,存單上的大、小寫金額應完全相同,銀行應按存單數額兌付款項。但在實踐中,因銀行操 作失誤等原因,導致存單大、小寫金額不一致的情形時有發生,銀行是應按大寫還 是按小寫金額支付款項,對銀行和儲戶的保護存在權利上的衝突。
由於存單大、小 寫不一致是銀行工作人員過錯所致,儲戶在此過程中通常無可非難之處。因此,發 生糾紛時,銀行方面對儲戶的實際數額負有舉證責任,如果銀行不能充分舉證,則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華人民銀行針對此種情況, 於1987 年釋出的《關於認定和兌付大小寫金額不一致憑證問題的覆函》第 3 條規定:“ 如儲戶手持的銀行存 單上大寫小寫金額不一致,經確認沒有塗改,但又無法弄清事實,在此情況下,如果大寫金額大於小寫金額,則按大寫金額兌付,如果小寫金額大於大寫金額,就應按小寫金額兌付 ”
如儲戶手持的銀行存 單上大寫小寫金額不一致,經確認沒有塗改,但又無法弄清事實,在此情況下,如果大寫金額大於小寫金額,則按大寫金額兌付,如果小寫金額大於大寫金額,就應按小寫金額兌付;
一般而言,存單上的大、小寫金額應完全相同,銀行應按存單數額兌付款項。但在實踐中,因銀行操 作失誤等原因,導致存單大、小寫金額不一致的情形時有發生,銀行是應按大寫還 是按小寫金額支付款項,對銀行和儲戶的保護存在權利上的衝突。
由於存單大、小 寫不一致是銀行工作人員過錯所致,儲戶在此過程中通常無可非難之處。因此,發 生糾紛時,銀行方面對儲戶的實際數額負有舉證責任,如果銀行不能充分舉證,則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華人民銀行針對此種情況, 於1987 年釋出的《關於認定和兌付大小寫金額不一致憑證問題的覆函》第 3 條規定:“ 如儲戶手持的銀行存 單上大寫小寫金額不一致,經確認沒有塗改,但又無法弄清事實,在此情況下,如果大寫金額大於小寫金額,則按大寫金額兌付,如果小寫金額大於大寫金額,就應按小寫金額兌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