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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大樹說法

    一.關於期房提供債務保證的不利條件:

    1.期房,即預售商品房,相對於現房而言,是購買的還未蓋好的,甚至是還沒蓋的房子,因期房存在的弊端,發展趨勢,應是取消期房,即預售商品房買賣。

    2.買受人與開發商簽訂的是《商品房預售合同》,買受人並沒有獲得房子的物權,房子甚至還不實際存在,買受人向債權人作出任何處分行為,均是一種合同債權,不涉及物權處分,對債權人權利保障很弱。

    3.買受人也無法將期房抵押給債權人。

    4.如果買受人貸款購房,該期房所期待價值也會降低。

    5.買受人可以在拿到房產證之後再出售他人,並辦理過戶,債權人只能基於合同追究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

    二. 如果買受人(債務人)除了購買的期房,已經沒有其它財產,則給債權人的建議:

    1.債權人與買受人(債務人)簽訂相關合同;

    2.買受人(債務人)將《商品房預售合同》原件,購房收據或發票原件等購房材料原件交於債權人儲存。

    3.在房本辦辦理後,立即辦理抵押登記。

  • 2 # 使用者102425712422

    中國法律規定的是不動產抵押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也就是說沒有抵押登記的不動產,債權人對此不動產沒有優先受償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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