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出售或報廢車輛後,原車牌號仍可繼續使用,但須滿足已擁有原車3年以上、半年內提出申請等條件。 據瞭解,按公安部“換車保號”有關規定,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或登出登記後,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新購機動車註冊登記時,可向車管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辦理轉移登記或登出登記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是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3年以上;
三是涉及原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車管所提示,自辦理原車轉移、登出登記手續之日起,原車號牌號碼將被系統自動保留半年。這就為機動車所有人省去申請步驟,即在半年期限內原車主購買新車後便可到車管所辦理上牌手續,繼續使用原號牌號碼。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或登出登記後6個月內為新車上牌時,持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提出使用原號牌號碼申請;也可委託他人辦理,但需出示雙方身份證及委託書。申請使用原號牌號碼機動車,必須是沒辦理過註冊登記的出廠新車,購買二手車不能申請使用原車號牌號碼。
車主出售或報廢車輛後,原車牌號仍可繼續使用,但須滿足已擁有原車3年以上、半年內提出申請等條件。 據瞭解,按公安部“換車保號”有關規定,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或登出登記後,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新購機動車註冊登記時,可向車管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辦理轉移登記或登出登記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是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3年以上;
三是涉及原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車管所提示,自辦理原車轉移、登出登記手續之日起,原車號牌號碼將被系統自動保留半年。這就為機動車所有人省去申請步驟,即在半年期限內原車主購買新車後便可到車管所辦理上牌手續,繼續使用原號牌號碼。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或登出登記後6個月內為新車上牌時,持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提出使用原號牌號碼申請;也可委託他人辦理,但需出示雙方身份證及委託書。申請使用原號牌號碼機動車,必須是沒辦理過註冊登記的出廠新車,購買二手車不能申請使用原車號牌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