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體又披露一起大學生賣鸚鵡被重判的案例,掀起很大爭議。5月13日,雲南昆明22歲的大學生韓某龍因非法收購、出售2只鸚鵡(25只未遂),一審被以“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五萬元。這個刑罰是不是量刑過重,或者是把鸚鵡歸類到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範疇,對於一個年輕人而言,他只是想賺點錢,並不一定知道這個會遭來這麼大的禍,這樣判決會毀其一生,確實做到法不容情,但是對比同一時期浙大強姦犯的判罰,怎麼做到法律的公平可言。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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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zxh風雨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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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家廢貓
這方面是有法律法規的,該怎樣就怎樣,依照法律法規辦事。他已經是大學生了,已經是成年人了,他必須為他所做的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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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深npc帶你瞭解世界
這東西的話,要從兩個方面來說
一個法律,一個人情
法律之外不外乎就是一個人情
作為一個成年人,知法犯法,那是不可以饒恕的,前提是他不知道這條法律的嚴重性,那這個只能說是一個法律的科普不足
從人情的角度來看,不瞭解這件事情的嚴重性,做出一些不理智的舉動,這個一次是可以原諒的。
但是你售賣25只未遂?從個人觀點角度來看,你應該是懂得法律的,而且你做的這是一個暴利的事,你就應該明白,世界上沒有白吃的午餐,你得到多少不屬於你的東西,以後都會付出應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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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雲淡舷窗外
大學生不應該被判六年,那麼誰才應該被判六年?
作為一個成年人,自然會被推定為已明知所有已公佈實施的法律法規。所以給這人無論貼什麼標籤都沒有意義,只是為了向公眾賣慘博取同情施壓司法罷了。
如果鸚鵡是自己一手養大,它又不是國家保護動物,這樣應該有售賣權,原則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做一個合法公民,人人有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