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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253735321866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從題主目前掌握的證據情況來看,應該還達不到情節嚴重,所以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對違法者施行拘留或者罰款。

    在賠償問題上,派出所只能調解,不能強制執行,一切以法院判決為準。

  • 2 # 使用者3296806220335

    是的。

    明知屬於他人財物,

    私藏起來,

    想不勞而獲,

    達到非法侵佔他人財物目的。

    這是酒店,

    是客人一時遺忘,

    並不是無主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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