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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職場矛與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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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米哥職場漫談
這種情況有什麼好說的呢?
既然你處於試用期,那麼做為企業和企業主管有權根據你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現,決定你試用期是否合格,企業是否繼續聘用你,與你繼籤正式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勞資雙方是一個相互選擇的過程。所以你在試用期間,工作能力和表現沒有達到企業用人要求或是你在工作中犯了錯誤造成工作損失,被公司主管開除,沒有什麼好爭議的。
至於你說到要維護權利,那會在被開除的情況下,只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權利。第一,要求企業開具正式的解僱通知書,通知書上寫清楚寫明白試用期被開除的理由。第二,被開除的話,試用期間所有工作的工資,必須要給予結算,不能拖欠。如果企業沒有做到以上兩點,你可以向企業申張自己的權利,企業不配合的話,可以向企業所在地勞動監察大隊進行申訴和舉報,請求勞動部門介入,維護你的合法合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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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青鋒習習
不知道到底是開除還是辭退?
1、因為如果是處於試用期,企業一般不會用開除來處理勞務關係,因為只要他們說試用期不合適,就可以跟你解除勞動關係,這個是很容易而且合乎勞動法要求的。
2、企業如果真的是開除,那麼如果確實達到企業內部制度開除的條件,而且符合勞動法的要求,他們開除員工也屬於正當行為,但是以我在企業做HR多年的經驗,試用期員工根本不需要開除,我相信企業一般情況下也不會在試用期開除員工,因為試用期要跟員工解除勞動關係還是比較簡單的。
3、所以這個事情的始末如何,題主能夠說清楚比較好,這樣大家也就能看看怎樣幫你維護權利。但是如果:
1)企業是以不合適提出的終止勞動關係,這屬於正當行為,你也只能接受。
2)如果你確實觸犯了企業內部制度,達到了被開除的條件,那也沒有辦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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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問園
此“開除”非彼“開除”
首先要明確企業是“開除”你嗎?企業現在一般不用“開除“這種方式跟員工解決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中已經沒有“開除”這個詞了。
其次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最後要明確企業解除你勞動合同的程式是否符合要求,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是否有書面通知?是否讓你簽了相應資料?籤的資料是否對你有利?還是對企業有利?如果是用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合同的,是否有相關證明材料?如果是用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合同的,相關制度是否經過培訓,是否經過工會投票表決通過……
所以,如果你的主管真的是用“開除”的方式,一般情況是有問題的。建議可以去當地的勞動仲裁機關諮詢或仲裁,以判斷企業是否有問題。
如一個員工在外企工作,外企管理非常嚴格,同時也注重細節。員工經常發生下班忘記關燈,上班時間瀏覽與工作無關的網頁,工作拖沓等問題,也被企業處分了幾次。企業本可以用違反規章制度解除這個員工的勞動合同,但企業用了“開除”的方式。員工申請勞動仲裁,企業敗訴,撤銷了“開除”的決定,只能用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
希望以上對你有幫助,祝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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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職場營地
試用期解僱員工,您的主管是否違規操作了?用人單位試用期解僱內部流程:
第一步,收集材料。
人力部門收到用人部門需要解僱員工的資料後,作為用人單位的主管人員僱傭及解除的部門(在中國的確用的很爛)會針對員工試用期情況作一個材料收集,大型企業的評估週期以周或者月為單位的都有,材料相對完善。如果沒有的話,一般就只能去採集材料了,比如各級的評價、個人工作業績、部門工作業績、同級工作業績水平、考勤材料、其他表現的材料,綜合一份材料報告。
第二步,人力面談。
人力根據用人部門的提供的材料與員工用試用期表現面談,感謝員工的付出,然後陳述員工的過往及現狀,表示公司的決定(不是某領導的決定,人力代表公司),希望有機會以後合作。把控好節奏與語氣,不要隨意的說話,此刻,你該意識到你代表公司。如果他願意自己申請離職,那就申請離職,不願意申請離職,你就拿出材料與公司的解除試用期的合同說明即可,並限期內辦理好交接手續。
第三步,協助辦理交接手續。
用人部門交接完手續之後,給別人開具離職證明,離職證明如實填寫,不要亂開。自此,人員完成整個流程。
當然,有些單位是讓用人部門來完成大部分流程,比如前兩步。所以你只需要認對方有沒有提供充分證明你試用期內在崗位上不合格履職的證據材料。試用期沒解除需要用人單位提供不合格證據,否則屬於非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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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James91066
試用期被開除的確很令人不爽,但是這個也是沒有辦法的事情。
我有個朋友,6月1日入職,合同2年,試用期2個月,到月底,因為揭發店長中飽私囊,在群裡對質,結果她和店長被公司定性為利用公司平臺傳播負能量,雙雙被嚴重警告,因為她是在試用期,故被解職。
她現在的心情跟你一樣,非常的不爽,因為,
1,她是揭發店長中飽私囊。
2,她來的第一個月業績佔比超過60%,這個月佔比40%左右,能力完全沒有問題。
3,店長針對她也不是一天兩天,這個事情她也往上彙報過,但上面一直沒有給到解決和處理,這也導致後續的爆發,但公司的處理看似公司,各打五十大板,但實際上,公司針對這個事件的定義就沒有抓住核心,只是拿出一個簡單的傳播負能量來開除她。
綜上所述,她原本只是對店長有意見,但現在她更生氣的是公司,公司的處理方式和方法以及實效性讓她太失望了。
但是還能怎麼樣呢?
你在試用期被辭退,沒有任何的地方來進行維權,因為,公司只要拿出一個你不符合公司的要求就行了。
所以,你可以跟對方來搞,但是最關鍵的是你要儘快找到下家,有了穩定的工作之後再慢慢來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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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阿基米麵
你沒有任何權利可以維護的?我想不出來還有什麼權利。
因為試用期內被辭退是正常的行為,如果公司不拖欠你工資,那就沒有任何問題。
勞動法就是這樣規定的,對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都是平等的。
所以我對樓主的建議就是:
總結一下自己為什麼會被辭退。一般從自己的角度上來看總是覺得我是對的,我最牛,主管肯定不是瞎了就是針對我。但是實際上被辭退總是有理由的,你這次不解決這個問題,下次可能還會發生。所以仔細想想,為什麼他要辭退你。努力開始找工作。與其糾結在如何維護那個不存在的權利還不如更新簡歷找找工作。就像故事裡說的:一個年輕人揹著一口缸,不小心摔破了,年輕人頭也沒有回就走了。別人問他問什麼不回頭看一下。年輕人說,都知道破了回頭有什麼用,還不如花精力在趕路上。我理解你的心情,試用期被辭退總是不爽的。但是生活還是要繼續,應該快點拋棄心結,早點重新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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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依文924
我也遇到過,一般而言如果確實公司理虧,會額外給你幾天工資的。
程式設計師一個,入職了一家金融公司,總監面試我進去的,進去後知道還有個技術經理,然後上了八天班,只是第一天經理給了我一個git讓我自己看程式碼。然後任務是寫技術文件,要求新人看了文件就懂程式碼。然後第七天收走文件,第八天技術部會議讓我講文件,當著總監和一堆員工說我文件不合格,下午告訴我解除合同。這八天沒有任何一個員工跟我說過一句話,也沒有任何人帶我認識下人。
臥槽,我肯定不幹啊,玩我呢不是,我直接拒絕,我來當程式設計師,不是寫文件,就算文件也沒有人八天寫好。對方要補我三天工資,我說試用不合格本來就要三天,我來混三天在仲裁。他們問我要怎麼樣,我說發完我這個月工資吧。對方很愉快同意了。本意想多要十天,忘了有周末跟假期,只多要了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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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試用 期用是不能隨便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一、勞動者存在以下情況的,用人單位是可以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受到刑事處罰的;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用人單位提出後,拒不改正的;勞動者欺詐、脅迫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被認定無效的;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以上情形為勞動者有重大過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受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以上兩種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勞動不存在上述情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如何救濟?如果勞動者不存在以上情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能夠繼續履行,勞動者也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正常的工資後,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二倍的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如果勞動者與用人不能協商一致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用人單位的違反行為,也可以直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