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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泰山木32140178

    一、公租房稽核批准繼續租 ,在租賃合同期滿前3個月,由經營管理單位發放《公共租賃住房合同期滿通知書》承租戶在通知書上填寫續租意見進行續租申請,續租起始日期為現租賃合同期滿次月1日,期限兩年。 等待稽核批覆後辦理手續繳納費用;

    二、經稽核不符合續租,房管局向其發放《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續租條件通知單》,並告知理由。對稽核結果有異議的家庭,可在接到通知單5日內到區房管局申請複核。

    三、符合續租條件但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這種情況到期搬出騰空房子;

    四、提出續租申請但經稽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確實需繼續租賃,經營單位可按照規定為其安排搬遷期,搬遷期限1年,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屆時租金標準確定,搬遷期滿應當自行退出承租房屋。搬遷期只有1次。

    五、擅自將房借或轉租他人被追究,出租人有權追究承租人的民事法律責任,而且將由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收回房屋,並向承租人索賠損失處以一倍以下罰款。

    七、到期承租戶有購房意向,各地規定不同,要向房管局或直接管理單位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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