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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傷者職工應當找主治醫生開具證明並加蓋醫院公章,否則傷者職工將無法辦理工傷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五十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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