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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也談不動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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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竹影閒聊
使用權房俗稱為公房,所有權歸政府,居住人只有使用權,相當於跟政府簽了租賃協議,承租人從而取得房屋使用權。
房屋所有權,具有佔有、使用、處分、收益的權利。而使用權只有佔有、使用的權利,沒有處分、收益的權利。
所以,承租公房無法立遺囑分配,也不能法定繼承。
承租人去世後,可由戶口在公房內的共同居住人跟公房管理部門(大多數地市由政府委託住建部門代管)協商,變更租賃合同,取得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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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Chen律師線上
使用權房屋實際是公房,使用人只有承租權,並不享有所有權,這個房屋所有權屬於國家或者集體。一般這個承租權也是基於特殊的原因而取得,所以說承租人也不是誰都可以做的。在原始承租人死亡後,要先變更承租人,有資格成為承租人的一般是同住人,如果沒有合法的承租人的,這個房屋就要被收回。
(1)被繼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都有權利繼承,第一順位繼承人不用繳稅
(2)三種方式:可以先去人民調解委員會做調解,然後去法院對調解書裁定;可以走法院判決或法院調解;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做繼承公證。三種方式第一種費用最少,最後一種費用最高。想詳細瞭解可以,可以移步我的空間,專門有二手房繼承的文章。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