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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法》第十三章 辭職辭退

    第八十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審批,其中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予以審批。

    第八十一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第八十二條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工作變動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辭去現任職務的,應當履行辭職手續。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願提出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應當引咎辭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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