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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820869644568

    就現有資訊作如下判斷和分析:

    1.在您父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產是您親生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協議中載明該房產歸孩子所有,視為您父母將該房產對您的贈予。

    3.鑑於當時您未成年,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您的監護人作為您的法定代理人應當表示接收該贈予。即該贈予合同已成立生效,只是尚未完成所有權轉移登記。

    4.離婚協議中的相關財產的贈予作為離婚協議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離婚既是對人身關係的變動、也是對財產關係的調整,故離婚協議中的贈予人對有關贈予約定不享有任意撤銷權。即您的父母不得任意撤銷對您的贈予。

    5.現在該房屋登記在您母親名下,她只是該房產的名義權利人,而您有權利請求您母親將該房產過戶到您名下,您即可對該房產享有完整的物權。

    6.如果她揹著您將房產出售或者抵押等,也構成對您權利的侵犯,但是如果涉及善意第三人,則您無法追回該房產,只能向您母親主張賠償責任。

    7.要麼跟您母親協商過戶,要麼透過訴訟請求強制過戶。如果真要起訴,建議及時保全該房產,避免財產被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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