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身份證原件不能辦理出生證明。 “出生證明”全稱為《出生醫學證明》,是由國家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印製,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編號。《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批准開展助產技術服務並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 一、所需證件: 1、需提供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影印件; 2、未提供新生兒父親身份資訊的,新生兒母親應提供本人簽字的書面宣告材料; 3、對於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產婦姓名等相關資訊不一致的,領證人應當提供戶口登記機關的相關證明,必要時應當提供法定鑑定機構有關親子鑑定的證明。 二、辦理程式: 1、具有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接生人員填寫並確認分娩資訊後,將《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轉給簽發人員,簽發人員審驗領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材料,由領證人填寫和確認新生兒姓名及其父母相關資訊; 2、簽發人員列印《出生醫學證明》; 3、蓋章人員在蓋章前需對《出生醫學證明》的資訊進行核對,準確無誤後方可加蓋印章,並做好首次簽發登記。
沒有身份證原件不能辦理出生證明。 “出生證明”全稱為《出生醫學證明》,是由國家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印製,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編號。《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批准開展助產技術服務並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 一、所需證件: 1、需提供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影印件; 2、未提供新生兒父親身份資訊的,新生兒母親應提供本人簽字的書面宣告材料; 3、對於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產婦姓名等相關資訊不一致的,領證人應當提供戶口登記機關的相關證明,必要時應當提供法定鑑定機構有關親子鑑定的證明。 二、辦理程式: 1、具有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接生人員填寫並確認分娩資訊後,將《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轉給簽發人員,簽發人員審驗領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材料,由領證人填寫和確認新生兒姓名及其父母相關資訊; 2、簽發人員列印《出生醫學證明》; 3、蓋章人員在蓋章前需對《出生醫學證明》的資訊進行核對,準確無誤後方可加蓋印章,並做好首次簽發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