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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手機使用者8550183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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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3066025887744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在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自願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行政複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
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複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在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自願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行政複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
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複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若案外人異議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執行異議與複議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被裁定駁回申請,救濟途徑則為複議。
若案外人撤回申請或被裁定駁回後,再就同一執行標的提起案外人異議,法院不予受理(執行異議與複議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救濟途徑為複議。
若案外人異議經過審查案外人所主張的實體權利並不能排除執行,被裁定駁回,救濟途徑則為訴訟,即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此條先存疑,案外人異議經過審查不屬於案外人異議審查範圍,屬於執行實施審查的範圍(典型例子:執行標的為被執行人與第三人共有,共有權人提起析產訴訟期間,提起案外人異議,要求中止執行),被裁定駁回,則救濟途徑為複議。此條若是理論或考試需要,可以忽略;若實踐需要,可以探討。
綜上所述,如果程式上審查案外人異議進而作出裁定則救濟途徑為複議,如果是實體審查案外人所主張的權利則救濟途徑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