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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2006]156號  第十三條 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資料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列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附件3)。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並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   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程式碼、號碼認證不符”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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