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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並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擴充套件資料1、已經由購貨方認證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退貨或發票開具錯誤需要開具負數發票的,由購貨方申請開具負數發票。2、因專用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的,由購買方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並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資訊,主管稅務機關稽核後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購買方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3、購買方所購貨物不屬於增值稅扣稅專案範圍,取得的專用發票未經認證的,由購買方填報申請單,並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資訊,主管稅務機關稽核後出具通知單。購買方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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