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手續為申請登記。按照社團分級登記,分級管理的原則,要成立的協會如果活動地域在整個行政區域內,應該到市民政局申請登記。如果活動地域在某個區縣地域內,可到相應的區縣民政局申請登記。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會員加入社會團體。
第三條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第十一條申請登記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 登記申請書;
(二) 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檔案;
(三) 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 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五) 章程草案。
第十二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全部有效檔案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辦理手續為申請登記。按照社團分級登記,分級管理的原則,要成立的協會如果活動地域在整個行政區域內,應該到市民政局申請登記。如果活動地域在某個區縣地域內,可到相應的區縣民政局申請登記。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會員加入社會團體。
第三條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第十一條申請登記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 登記申請書;
(二) 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檔案;
(三) 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 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五) 章程草案。
第十二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全部有效檔案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