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的定義: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獸藥:
(一)成分含量不符合獸藥國家標準或者不標明有效成分的;
(二)不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過有效期的;
(三)不標明或者更改產品批號;
(四)其他不符合獸藥國家標準,但不屬於假獸藥的。
獸藥的標籤或者說明書,應當以中文註明獸藥的通用名稱、成分及其含量、規格、生產企業、產品批准文號(進口獸藥註冊證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藥期、禁忌、不良反應、注意事項、運輸貯存保管條件及其他應當說明的內容。有商品名稱的,還應當註明商品名稱。
除前款規定的內容外,獸用處方藥的標籤或者說明書還應當印有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警示內容,其中獸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還應當印有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特殊標誌;獸用非處方藥的標籤或者說明書還應當印有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非處方藥標誌。
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的定義: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獸藥:
(一)成分含量不符合獸藥國家標準或者不標明有效成分的;
(二)不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過有效期的;
(三)不標明或者更改產品批號;
(四)其他不符合獸藥國家標準,但不屬於假獸藥的。
獸藥的標籤或者說明書,應當以中文註明獸藥的通用名稱、成分及其含量、規格、生產企業、產品批准文號(進口獸藥註冊證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藥期、禁忌、不良反應、注意事項、運輸貯存保管條件及其他應當說明的內容。有商品名稱的,還應當註明商品名稱。
除前款規定的內容外,獸用處方藥的標籤或者說明書還應當印有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警示內容,其中獸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還應當印有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特殊標誌;獸用非處方藥的標籤或者說明書還應當印有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非處方藥標誌。